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41984********,汉族,专科毕业,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道**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6日0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湘LR****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段时,被现场执勤的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9mg/100ml,2019年10月28日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95mg/100ml,驾驶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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