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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郑州市二七区**巡防队员,住郑州市二七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市侯张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凤栖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43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2、受案及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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