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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管理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R2****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连南县寨岗镇宜家天润超市路段时,被正在查处“醉驾”、“酒驾”专项行动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在现场对陈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酒精浓度为116/100mL。随后公安民警将陈某某带至连南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液样本二支,送往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经检验结果为90.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犯罪记录,持有C1驾驶证,其驾驶的汽车属于其母亲,证照手续和保险齐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粤R2****号牌小型轿车及行驶证已于2020年11月6日返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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