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镇**管理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R2****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连南县寨岗镇宜家天润超市路段时,被正在查处“醉驾”、“酒驾”专项行动的交通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在现场对陈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酒精浓度为116/100mL。随后公安民警将陈某某带至连南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液样本二支,送往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经检验结果为90.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犯罪记录,持有C1驾驶证,其驾驶的汽车属于其母亲,证照手续和保险齐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粤R2****号牌小型轿车及行驶证已于2020年11月6日返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