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1********,回族,中专文化,赤峰市松山区**镇政府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街**巷**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0时34分许,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蒙D6****号小型轿车从元宝山区出发,沿松山区宝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宝山路与兴安街交叉路口时, 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03.7mg/100m1 ,属于醉酒。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现场酒精呼气单、陈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陈某某醉酒程度刚达到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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