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现住贵阳市花溪区**大学**宿舍**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案件侦查大队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1日将本案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6****的白色越野车由花溪区青岩镇往花溪公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田园南路1公里10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分局设卡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6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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