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贵州省仁怀市****街道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B2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M****号小型汽车从习某某同民镇六腿坝往习某某同民镇街上行驶。行驶至梨太线100公里200米路段时,因与赵某某发生争执,赵某某报警后,习某某公安局同民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6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0.31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