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怡婷,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K*****)小型越野客车,沿建安区魏武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魏武大道与新元大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鉴定,陈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93.21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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