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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4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住河南省鄢陵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22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A0****小型汽车,行驶至襄城县**路与***路交叉口东5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测试,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4mg/100ml,执勤民警立即将陈某某带至襄城县人民医院采集血液样本,并将陈某某的血液样本送往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化验,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82mg/100ml,陈某某已构成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不起诉人供述;
2、 鉴定意见;
3、 书证;
4、 视听资料;
5、 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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