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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二部刑不诉〔2020〕108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偶,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岸村11-1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偶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偶醉酒后驾驶逾期未审验的CW**小型轿车从由苍南县钱库镇工贸路往钱库镇振兴东街方向行驶。当日23时34分许,途经苍南县钱库镇振兴东街25号前路段时,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前科核查记录、醉酒驾驶核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偶的某某;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某某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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