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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6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8时25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大里营村与102国道交叉口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86.31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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