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州市**电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3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途经福州市晋安区北三环辅道时被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新店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69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样照片;
2.书证:现场调查记录、查获照片、呼气照片、提取血样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报告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全国公安信息内网人员档案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2020]毒(血检)鉴字第105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陈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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