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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2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66********,汉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浙G2****的小型轿车从磐安县县城方向往双溪方向行驶,途经磐安县安双线1KM+100M 路段处时,被磐安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陈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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