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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70********,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或半文盲,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3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9时15分许,陈某甲驾驶远帆牌电动三轮车在磐安县尖山镇塘田村附近倒车时与陈某乙驾驶的浙GQ****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磐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陈某甲涉嫌酒后驾驶,陈某甲被当场抓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陈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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