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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9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5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2号白色奔驰牌小型轿车,沿二环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雁塔立交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醇浓度为95.0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及时被交警部门查获,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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