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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6204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L****号**牌小型轿车,从白某某**停车场出发,沿**路**公园绕行至**宾馆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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