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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号院,现住白银市白某某****水泥厂附近工地。2005年5月8日曾因抢劫罪被河南省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豫E*****号客车,沿白某某**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街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4、查获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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