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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甘肃省**局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区**路**号,住白银市白某某**路**小区****单元**室。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3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甘A*****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沿白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足浴店门前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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