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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桥车沿靖远县糜滩镇乡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糜滩镇文化村刘庄路口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为初犯、偶犯;案发后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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