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江陵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靖远县**镇**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口路段时,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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