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1时52分许,金川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金昌市金川区恒昌华府东门附近路检路查时,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C*****号黄色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将其当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8.9mg/100ml。后抽取陈某某鲜血样送检,经金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鲜血样中含有乙醇成份(含量:10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到案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检测单及照片、检查笔录;2、证人王某某证言;3、提取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聘请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告知笔录;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款(2)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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