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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生于199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镇**村**社**号,现住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队**号**房,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释放并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B****9号小型轿车,沿肃州区花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泰家园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0.4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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