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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公诉刑不诉〔2018〕16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18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8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8月11日。同年8月8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25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3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兰州市城关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城关黄河大桥南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8.2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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