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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住江西省吉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陈**和朋友在湛江市京基大厦附近大排档聚会饮酒。3月6日凌晨2时16分,陈**驾驶粤G*****号小型轿车沿湛江市人民大道从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中南酒店路段时被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经侦查机关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含量为105mg/100ml。后侦查机关提取陈**的血样并送检,经检验鉴定,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34.12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且其没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陈玉金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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