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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68********,汉族,益阳市资阳区人,大专文化,益阳市资阳区**院医生,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镇**街**号,现住益阳市赫山区**街道**小区**栋**室。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老家晚餐喝了约三两白酒,休息了几个小时后就驾驶牌照号湘******小型汽车回益阳。当车沿资江大堤公路行驶至千吨级码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值检测结果为80mg/100ml。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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