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4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社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0时59分许,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E*****号小型普通轿车,从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往西塞山区方向行驶,行至**桥下路段时被交巡警支队西塞山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3mg/100ml。民警将陈某某带至黄石市**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87.7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现场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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