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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6********,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里**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5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7 号白色高尔夫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江城大道梅子山通道时,被民警查获。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3l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车辆信息情况、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3.查获视频截图;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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