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利川市**街道办事处**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Q****8的小型轿车从利川市**乡**村出发,途经利川城区**大道、**街至**路,行至**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吸酒精测试后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查获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陈某甲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冉某某等人的证言;3.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利川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图、现场照片;5.陈某甲提取血样视频;6.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