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90********,汉族,大学文化,汽车销售员,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户籍地云某某,住云某某**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19时39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醉酒后(血液内检出乙醇含量101.83毫克/100毫升)驾驶鄂A****H号小型轿车沿云某某**镇**道自南向北行驶至**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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