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90********,汉族,大学文化,汽车销售员,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户籍地云某某,住云某某**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19时39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醉酒后(血液内检出乙醇含量101.83毫克/100毫升)驾驶鄂A****H号小型轿车沿云某某**镇**道自南向北行驶至**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