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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二部刑不诉〔2021〕1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5********,汉族,博士研究生,务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号,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8日2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13***小型轿车途经本区吴桥路三角巷路口处时,被设卡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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