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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楼镇**楼**号。曾因赌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二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78****小型轿车途经本区双南线黄龙商贸城前处时,被设卡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mg/100ml。

上述事实有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测报告,执法录像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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