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0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镇**村**组,现住址同上,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经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流长往站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犁倭镇石牛村清水线25公里500米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贵A****7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贵F****2号小型轿车相挂,造成了三车受损、陈某某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接警后赶至事故现场将陈某某带至清镇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2019年10月1日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4.3mg/100ml。2019年10月6日,清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6月6日,陈某某阅读并知晓本院制作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020年7月1日,在吴某律师的见证下,陈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陈某某系初犯,虽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但该事故未造成轻伤,由于陈某某自身受伤且家庭经济困难,对方因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当事人均表示放弃对其进行追偿的权利,此外陈某某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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