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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现住甘肃省清水县******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6月10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亚云,甘肃德玺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清水县毓秀家园小区王**家里喝完酒后,自己驾驶车牌号为甘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清水县毓秀家园小区出发,沿清水县轩辕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准备前往清水县**区的家中,当车辆行驶至清水县轩辕大道住房公积金中心门口路段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清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询问陈某某时发现其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清水县公安局民警随即将陈某某带往清水县人民医院依法提取血样备检。

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酒精含量为153.12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1份;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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