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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2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91********,大专文化程度,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路**栋**号,暂住深圳市宝安区**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凌晨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路**街道办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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