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24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7********,高中文化程度,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凌晨0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EB****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华区**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4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