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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10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2********,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00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桂CGV****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二路洲石路方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8.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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