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9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8********,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为*******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3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8G****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某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检验: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33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