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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6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6日05时16分许,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K36****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107国道翠岗西人行天桥北往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2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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