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威,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76********,汉族,大学本科,在深圳市**局**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栋**单元**。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0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威酒后驾驶粤B15****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陈某威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0时27分提取的陈某威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某某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