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威,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76********,汉族,大学本科,在深圳市**局**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栋**单元**。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0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威酒后驾驶粤B15****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留仙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陈某威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当日0时27分提取的陈某威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某某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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