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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6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街**号,住涿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0时30分许,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蒙A9****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不足一百米,在拐角尚品酒家停车场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取陈某某静脉血进行化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后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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