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镇**村**组**号,住海口市琼山区**学院教职工宿舍**栋**房。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川B1****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到海口市美兰区**街**店,和朋友王某某吃饭喝酒,期间陈某某喝了白酒。22时许,吃饭喝酒结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独自驾驶号牌为川B1****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前往海口市琼山区**学院,22时20分许,当陈某某驾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美祥路与国兴大道交叉口处时,被公安民警拦住例行检查,经对陈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9mg/100m1,之后公安民警依法将陈某某带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系初犯、偶犯,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经本院决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黄春梅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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