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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栋**房,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2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21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朋友朱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琼山区**里**大酒店吃饭喝酒。同日23时许,陈某某酒后独自驾驶号牌为琼0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白龙南路白龙新村路段时,左转调头刮蹭到由代驾人员张某某驾驶的琼BD****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邢某某),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到达现场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后将陈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97mg/100ml。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陈某某赔偿琼BD****车主邢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属于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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