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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7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3001997********,汉族,大学文化,海南省儋州市人,系辽宁省**大学大二学生,现住海口市美兰区****佳园****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琼A5****的小型轿车载朋友麦某某到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友谊阳光城KTV跟舒某某等6个朋友一起唱歌喝酒。次日凌晨0时40分许喝完酒后,陈某某驾驶琼A5****的小型轿车载着朋友麦某某和舒某某从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友谊阳光城停车场行驶出来,准备回龙华区国贸路吃夜宵,途经金龙路、玉沙路、国贸路,当行驶至国贸路北京大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发现陈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便依法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3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陈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样中的酒精浓度为85mg/100ml。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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