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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4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园**期**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琼A*****小客车从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玉沙国际停车场离开,途经玉沙路,当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椰海大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执勤民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0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06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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