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03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辽宁省**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街**号,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路**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其朋友在三亚市吉阳区师部农场路的饭店饮酒吃饭,其间其饮用了两瓶啤酒,当日21时30分许饮酒结束,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AU****的“田野”牌小型轿车从三亚市吉阳区师部农场向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社区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天涯区荔枝沟路怡和豪庭小区对面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查获,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3mg/100mL,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检测单等;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 玲
书 记 员:郑慧锦
2020年4月29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