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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二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浙江省文某某,现住浙江省文某某**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文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浙C3****号小型轿车从本县大峃镇伯温路与二新街交叉路口方向驶往邮政路。23时21分许,途经本县大峃镇建设路城南隧道口地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7mg/100ml。2020年9月25日经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身份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委托/受理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为117mg/100ml,醉酒程度不高;2.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4. 无违法犯罪前科,本次犯罪为初犯、偶犯;5. 无醉酒驾驶8种从重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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