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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94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零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鲁AG2****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良港路至双雁路)路段处卡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精含量为135mg/100mL;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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