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前妻文某某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陈某某酒后驾驶川Z2****号小型轿车从洪雅县黄村到新庙村文某某家,双方发生争执后报警,洪川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发现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后转警洪雅县交警大队,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3mg/100ml,随后带陈某某至洪雅县中医院抽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1.9mg/100ml。陈某某拨打过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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