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6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京赞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石家庄市鹿某区符家庄兵营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3.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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