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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号**栋**单元**号,职业:工人,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机动车,沿同福街行驶到裕华东路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警务站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陈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陈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检测数值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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