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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新车站派出所执行;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新车站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位于张家口市经开区**小区的家中饮酒后,驾驶其妻子刘某某名下车牌号为冀GS****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张家口市经开区**小区出发,途径学府大街、富强路、盛华西大街、胜利中路,沿胜利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利北路中美电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陈某某的血样进行提取,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46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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