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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住张家口市崇礼区**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对陈某某刑事拘留,因不符合疫情期间集中收押条件,于同日释放并决定对陈某某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五一路派出所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五一路派出所执行。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其妻子李某某名下车牌号为冀G5****的棕色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大街林园路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医务人员对陈某某血液进行提取,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68mg/100ml。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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