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6********,蒙古族,初中,**销售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小区**楼,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位于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小区**楼的公司喝酒。23时许,陈某某朋友苏某某因身体不舒服,陈某某酒后驾驶棕色保时捷轿车(车牌号:蒙DR****)从其公司出发送武某某回家,行驶至茶榆路艺海酒店附近时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7.49ml/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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