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南昌**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区**栋**号,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大道**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于当日晚23时许驾驶车牌号赣******小型轿车搭载朋友黄某某从本市红谷滩凤凰花园小区出发,途经赣江北大道、八一大桥、阳明路、象山路、中山路,在由北至南行驶至抚河路孺子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陈某某使用酒精呼气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后民警将陈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1.78mg/l00ml,超过80mg/l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9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接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